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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项目投资优惠办法及引进项目资金奖励办法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和经济能人到平果投资创业,奖励帮助平果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平果县制定了如下办法:

    一、项目投资优惠办法

    (一)土地

    1、一般性工业生产用地出让价每亩3万元。

    2、经营性质和商业性质项目地价:按现行土地政策实行招、拍、挂出让。

    3、本县重点扶持类项目地价,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等,参照工业生产用地地价实行。其中科研、教育、旅游项目用地按成本价(征地补偿给农民的费用)出让,如果项目用地价格超过3万元的按3万元收取。

    4、对本县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在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海内外上市公司在本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地价进一步优惠。

    5、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因土地平整投入较大的,其土地平整费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补助30%一60%。

    (二)税费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免收一切地方行政性事业收费;服务性收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办理其他手续需收费的,有关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就低收取。

    2、对设在本县的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重点产业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八个传统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上市公司等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工业企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上交税金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按增收税金从县级可用财力部分奖励50%扶持企业。

    (三)其他

    1、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本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新建或技改项目、旅游业项目等贷款按银行同期利率的5%给予一年的贴息补助。

    3、荣获4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获取批准上市的县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创国家驰名商标或获国家优质产品称号的县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到平果创办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宾馆、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宾馆建成投入运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确定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7、到平果创办招生能力达2000人以上的大学(含分校),学校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开始招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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