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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农合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完善环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广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称"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桂卫基妇〔2003〕35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的通知》(桂卫农卫〔2006〕27号)精神,结合环江县实际,特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环政发〔2006〕6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品种

    参合农民在患病时,在使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用)》和《环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和材料,可按照《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二、扩大医疗检查类费用报销范围

    对以下检查和诊疗费用:如麻醉、各种监测、材料、特殊治疗、彩超、CT、磁共振、胃镜、支气管镜、造影、透析等,给予全额报销。

    三、调整住院补偿比例及起付线和封顶线

    参合农民患病时,在县级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从总医疗费用中扣除起付经费和自费药品费后按40%补偿,起付线由原来的150元调到100元(思恩镇参合农民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从总医疗费用中扣除起付经费和自费药品费后按50%补偿,其起付线为100元);在县级以上﹙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从总医疗费用中扣除起付经费和自费药品费后按30%补偿,起付线由原来的300元调到200元。一年内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到5000元。

    四、增加可办理门诊报销补偿的病种

    在原有可办理门诊报销补偿的六种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慢性病种为可办理门诊报销补偿的病种:(1)系统性红斑狼疮(2)脑血管意外(3)银屑病(4)冠心病合并心衰(5)癫痫(6)糖尿病合并心脑肾损害(7)肺心病(8)类风湿关节炎(9)脏器移植后(10)先天性心脏病合并心衰(11)乙肝(活动期)(12)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13)慢性肾炎(14)帕金森氏病(15)哮喘病(16)甲状腺功能亢进(17)甲状腺功能低下等17种。

    五、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孕产妇住院分娩顺产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例补助100元提高到每例补助150元。

    六、本通知自2007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行,调整内容如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抵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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