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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环江商贸城及周边秩序的通告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城乡清洁工程”,改善道路交通现状,全面提高环江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县城区城市品位,以“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迎接自治县成立二十周年大庆,根据河政办发[2006]2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环江县城区实际,决定在县城范围内规范街道停车秩序、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竖立标志牌,特通告如下:

    一、医药公司、思恩地税分局、农资公司、卫生局、武装部招待所、水利局、粮食局等部门设立对外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日常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桥东路、新建路、大安路、新安路检察院至大安路岔路口等四条街道为交通严管街,除施划标明的临时停车泊位外,全线禁停。客运汽车除在林业局、粮食局前路段规定的上落点外,不得途中停车揽客。货运车辆停车装货卸货的时间限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交警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车装卸。

    三、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交警部门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停车事实,并开具“道路交通违法停车通知书”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或者当场交予违法当事人,必要时可将违法停放的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违法当事人要在规定的15日之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 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律予以上限200元处罚,记2分。

    以上各项,自2007年2月 1 日起开始实施,请大家共同遵守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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