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地优惠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租地费用)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和选址优先安排办理,实行以下优惠地价:
(一)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限于生产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除外)。其征地费用除按有法规补偿农民的支出和必须支付中央、自治区收取部分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二)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应补偿给农民和需上交自治区的支出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三)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实行优惠地租,并在前5年可以项目实际上缴税收入地方金库部门冲减地租。土地租金按其他用途租地基本价格的50%给予优惠,并从租用土地之日的5年内,用该地块上兴建的工业项目纳入地方金库总额,减去财政提取用于鼓励投资的专项资金部分后的余额来冲减应交土地租金。
(四)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需征用或租用土地的,一律免收征地费用或租金。
(五)项目用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使用,到期不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农业、第三产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参照以上项目用地的优惠办法执行。
专项扶持
(一)对新办农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项目。从投产之年起3年内,按项目当年纳税入地方金库的部分等给予扶持。
(二)对新办工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投产的第一至第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的部分的100%,第四、五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80%给予企业扶持(属省、部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100%给予扶持。)。
(三)对一主多业实行扶持。同一投资者在原项目投产后并正常运营下,用税后利润或自有资金另外投资于新项目的,按其另外投资的项目后3年内,按每年纳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等额给予扶持。
(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办法。(每年年底由符合享受扶持条件的企业向纳税归地方所得直接受益地方的招商中心提出申请。招商中心根据新建项目经计划部门核定,技改项目由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分工原则,分别将申请扶持企业基本情况列表送计划、经贸管理部门进行资格核定,然后通过税务、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年度纳税有关情况,再按规定标准把年度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总付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执行。
每年度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时间为次年的4月底前。
(五)第三产业项目可参照以上新办工业项目扶持办法执行。
——摘自《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2001]12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