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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优惠办法
www.GX.xinhuanet.com   2006年08月02日 16:25:30  来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对进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并且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可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即按成本价确定出让金。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即先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首期出让金,余下部分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小给予适当的缓缴期:

    1、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2年的缓缴期。

    2、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可给予3年的缓缴期;

    3、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可给予4年的缓缴期;

    4、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5年的缓缴期;

    5、若属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给予更长的缓缴期。

    (二)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场国有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的,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

    (三)鼓励利用“四荒”发展工业。

    1、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采取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投资总额的50%以上或者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以入股方式供地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2、开发农村集体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采取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供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但必须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的生产性项目,可以视投资额大小另行商定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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