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县(区)以上各级综治委的部署和要求,提出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措施或建议。
2、掌握县(区)直机关单位、部门以及镇、街道、厂矿、场综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综治委员会书面汇报、口头反映。
3、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推动全区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4、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后进,促进综治工作的全面发展。
5、完成区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搞好综治办的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