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广西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
3、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招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边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