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开发建设市场,加快贺州市经济发展,把贺州市建设成为生态型商贸旅游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凡是到贺州市投资建设专业及综合批发市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场开发建设中免收市场部分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以先征收,市场开发建设单位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后,可按使用新型材料比例返还;对应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可减半征收,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缴付。施工监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四条
市场开发建设中在城市供水、供电覆盖范围内的,要及时把水、电管线安装到市场界边,客商申请安装用水、用电开户时,免收水、电增容费和开户费。
第五条 在市场经营的外地客商,其子女在暂住地就近入学的收费标准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
第六条
为了鼓励在市场内永久性经营,市场的筹建、开办以及市场管理费可以参照商场管理的办法统一登记和收取;市场内个体工商产管理费开始半年免征,一年减半征收;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除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收和工本费外,免征初始登记费,其他费用减半征收。
第七条 允许市场开发商参照商品房预售政策预售部分店铺门面。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专业及综合批发市场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新办专业及综合批发市场。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局、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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