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贺州市兴办实业,促进贺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除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贺州市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所有在贺州市开办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企业。
第二条 地方财政方面的优惠办法
1、在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企业奖励基金。新办的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包括所有税种),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分档、按比例提取奖金,奖给纳税企业发展生产。年纳税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为一档,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提奖;年纳税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为二档,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5%提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为三档,按地方财政所得的30%提奖。从项目投产之年计起,连续奖励三年。对农业企业,按以上奖励办法实行,连续奖励五年。
2、实行纳税增量奖励办法。几年纳税20万元以上(包括所有税种)的企业,以上一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按地方财政所得增额部分,分档次、比例提取奖金,奖励纳税增量企业。年增量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为一档,在增量部分提奖10%;年增量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为二档,在增量部分提奖15%;年增量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为三档,在增量部分提奖20%;年增量200万元至300万以下的为四档,在增量部分提奖25%;年增量300万元以上的为五档,在增量部分提奖30%。纳税增量奖从2003年起一定三年,奖金由企业税收入库的同级财政支付。如已享受上述第二条第1款奖励的企业,应在减去企业奖励基金后计提增量奖。
3、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基金,对新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或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项目,当地财政按该项目投产当年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提取一次性奖金,由当地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对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科技项目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再给予上级拨款额的10—50%专项资金支持。
4、鼓励支持企业创建科技研发中心,根据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规模实力,由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5、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创业和发展,凡在市、县(区)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年起,第一年按企业所交纳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第二、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享受本条奖励的企业,不再执行上述第二条第l、2款的奖励。
6、以上条款中所提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仅指企业缴纳入库同级地方金库的各项税收。
第三条 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办法
1、根据投资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经营年限,企业用地规模在国家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可实行一企一议的灵活政策,对土地出让金适当优惠;对高科技、高税利企业使用土地实行地价优惠政策。
2、凡属国家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企业规模用地量在国家规定用地标准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土地在交清征地成本(含有关税费)后,按如下标准减交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减按70%交纳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减按50%交纳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减按30%交纳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全免土地出让金。
3、享受过地价优惠的土地,如需转让、改变用途的,必须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核定和补交土地出让金。
4、农业企业在依法取得农业用地、林业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非永久性设施,其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免收临时用地管理费,建设部门免收临时建设费。农产品加工企业临时收购场所用地,也可按临时用地办理。
5、农业企业兴办种植业(包括花卉、中草药等)、养殖业(畜牧、水产)的用地,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所需用地可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租赁、承包。
6、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用地按划拔方式供给。对用地数量较大的投资项目,一次交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减免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的优惠办法
1、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市、县(区)规定的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
2、企业新建的厂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其市政建设配套费、绿化费,减按当地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3、在贺州市进行小区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减按80%征收;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减按60%征收: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减按50%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社会发展项目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
4、投资兴建市场的,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办法,由投资者依法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市场服务费;新开办三年内,工商部门可适当减免市场管理费的征收。
第五条 其它方面的优惠办法
l、鼓励和支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对出口本地产品的进出口企业,从2003年起,对每年出口产品增量部分,以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增加出口1美元,市级财政给予0.01元人民币的奖励。
2、设立贺州市政务中心,对新办企业,实行“一厅式办理、一个窗口收费、联合审批办证”服务。投资者只要把新办企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提交给市政务中心有关窗口,手续齐备的,实行联合审批和“一条龙”办证服务。
3、到贺州市、县(区)各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开发项目的,除享受本优惠办法外,还享受该工业园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4、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引荐外资工作,凡引荐市外客商到贺州投资办企业的,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对直接引荐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按自治区、本市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5、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优惠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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