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销产品优惠政策:
1、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产品:
(1)部分进口货物。包括:(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正器;
2、享受“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
(1)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指定目录的综合利用产品,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对自治区内企业开发的列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并已通过新产品鉴定验收,形成指生产和市场销售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在3年内对新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收入留成的同级财政分别按已缴纳的50%、30%比便按年度返还企业。
(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1、下列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税:
(1)服装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出口退税率为17%。
(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包括麻类、帽、手套、领带、床上用品、包、袋等纺织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以及有机化工原料、无枘经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产品、玩具、运动用品、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出口退税率统一为15%。
(3)食品、饮料、矿产品、皮革(毛)、芒编制品、首饰、金属制品、乐器、家俱、艺术品等,出口退税率为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的除农产品外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4)农产品(包括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的除农产品外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5)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的退税率与征收率一致, 即征多少退多少。
2、下列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
(1)具有进出口的经营权的企业;
(2)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3)特殊出口退税企业,即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等;
(4)外商投资企业;
(5)联营出口货物的企业;
(6)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外贸企业。
3、下列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除规定不退税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款不予抵扣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