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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1月10日)
2006-10-30 09:4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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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译文)

    (二00四年一月十日,泰国曼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加强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落实2002年11月4日发表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

    促进双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目 标

    双方将根据参与国国内法律、法规,制定务实战略,提高参与国单独和共同处理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确定下列共同感兴趣的中长期合作领域:

    (一)信息交流

    1、双方将交流第一条所列领域参与国国内法律资料;

    2、双方将交流第一条所列领域参与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情况,视情交流参与国间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情况;

    3、双方将根据国内法律和政策,交流第一条所列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情报信息;

    4、双方将根据国内法律和政策,交流预防和侦查第一条所列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信息。

    (二)人员交流与培训

    1、双方将加强参与国执法人员和专家之间的往来与交流;

    2、中方将举办研讨班,促进参与国在反恐、禁毒、打击海盗和国际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执法经验交流;

    3、中方将举办培训班,提高参与国在禁毒、刑事技术、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犯罪侦查领域的水平,促进参与国之间的合作。为提高培训班质量,中方可邀请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国家的专家为培训班授课;

    4、双方将加强参与国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执法合作

    1、双方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本国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鼓励并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执法合作;

    2、双方将推动参与国在本国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调查取证、协查犯罪所得去向、追捕及遣返逃往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和返还犯罪所得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参与国之间签署双边合作协议;

    (四)共同研究

    1、双方支持和鼓励专家、学者就非传统安全领域共同进行专题研究,分享有关研究成果;

    2、双方将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短期考察和交流。

    第三条

    实 施

    (一)双方同意下列机构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会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相关部门。

    双方执行机构负责商定本谅解备忘录的具体合作内容、时间和实施办法,协调相关合作的开展。

    (二)东盟方欢迎中国以适当方式参与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现有的合作,包括东盟打击跨国犯罪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双方每年举行一次工作层会晤,交流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相互通报各机制下有关合作的进展情况,并讨论下一步合作计划。

    第四条

    资金安排

    (一)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中方所举办的研讨班、培训班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其他费用由中方承担,包括东盟成员国参与人员在中国国内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聘请讲师的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其他合作所需费用由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承担。

    (三)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进行的各项活动应根据双方的资金和人员的具体情况安排。

    第五条

    保 密

    (一)除非得到提供信息的参与国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得到的文件、数据、设备和技术等信息向第三方透露或散发。

    (二)双方同意本条规定在本谅解备忘录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

    中 止

    任何一方有权因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暂时部分或全部中止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在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后立即中止。

    第七条

    修改和补充

    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部分或全部修改或补充。该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该修改或补充生效日期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争端的解决

    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实施或适用若有不同意见,双方应通过磋商或谈判友好解决,而不应提交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生效、期限与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资金和人员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双方换文确认,本谅解备忘录可延期。

    (二)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在书面通知30天后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已经开展的合作的实施。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政府授权的下列代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以兹证明。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00四年一月十日在泰国曼谷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均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田期玉(签字)

东南亚国家联盟代表

东盟秘书长

王景荣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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