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国东盟资讯网  www.cainfo.com.cn   2007-07-16 08:03:30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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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 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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