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北合作"课题系列之十四 规则是金
中国东盟资讯网  www.cainfo.com.cn   2007-05-08 17:10:06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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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广西分社"泛北合作"研究小组 杜 新

    摘要:区域经济是法则经济;要熟悉国际经济规则;规则是金,基本单边或多边、共同约束的规则是获得财富的原则;以泛北经济合作为例

    区域经济是法则经济

    什么是"规则"?规则既包括"法则、规章",也包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的内涵则涵盖了技术标准、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社会规则等多个层面,其中的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可以称之为"硬规则",而社会规则中的道德规范则可以称之为"软规则";此外,甚至还包括不成文但却被某一特定群体默许的"潜规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则表现为一种"契约",即相关利益群体集思广益、反复博弈之后达成的需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这是各方均衡博弈后有益于社会进步与和谐运转的结果。

    走进区域经济,就是走进规则时代。2007年,当中国产生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既意味着对物权方面的法律空白和内外资企业税率分置进行了法律界定,也标志着中国自入世以来开展的大规模修法行动和审批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将中国国内相关制度与WTO规则进行衔接,中国在关注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已经深度融入全球制度体系。

    市场经济离不开规则,越成熟的市场经济,其规则便越为完善,而缺乏规则或仅有粗糙规则的市场经济,必然产生大量社会失范。市场规则的完善,与市场化程度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一定的"规则"来保障和支撑;而规则的健全和完善,也必须以相应的市场经济水平为基础。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庞大而运行复杂,其市场行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复杂主体发起的各类市场活动需要更为专业的法律法规、经济规则、工作规范来约束;所生产的成千上万种商品更需成千上万的标准来规范,如此复杂的规则体系构建活动,当然不可能离开市场实践而凭空产生。

    尽管复杂,但规则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降低整个经济社会运行成本,提升整体产业竞争力,而这,是当今国际竞争中最有约束力,同时也是最具价值的部分。

    这些年来,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可以说,包括现代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管理系统、契约关系、产权关系、竞争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规则的建立健全在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的平台、推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伴随着加入WTO,来自WTO的外在规则推动亦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具有国际标准的贸易准则、管理准则、服务准则正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深入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直至公众的日常生活。法治、透明、公正、服务,这些看似简单的执政理念和文明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和接受。这种变化的意义甚至远远超出了关税减让、服务业和农业对外开放、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体制机制改革与调整等带来的影响。

    而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人在接受并运用最初是由西方富国制定的现行世贸规则的同时,也在积极参与规则的修正与制定,目前仍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参与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过程。

    在参与区域经济过程中,也要注意到,软规则也很重要。

    所谓软规则,有专家认为,包括意识形态、伦理道德等,是一种基于道德层面、文化层面,通过多年的文化积淀、文化传承而形成的共同文化取向。这一类规则虽然没有明确成文,但却是人们衡量美丑善恶的重要标准,其评判标准和强制力不是来自外部,正是来自于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本身。

    加入WTO之后,WTO所倡导的有关现代市场经济的文明理念和先进思想,如公开透明、开放竞争、企业主体和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和接纳,这种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层面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博弈的强度和广度,也正在悄无声息、潜移默化地撞击着我们的传统文化、传统思维、传统意识和传统观念,甚至改变着我们的日常文化与生活习俗。

    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转型剧烈的今天,技术标准及经济、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则日益被重视,而与社会运行密切相关的"软规则"建设同样也应引起必要关注。

    现代的法治是用一套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动。首先是规范政府的行为,其次是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这套法律的规范之下,人们各就其位,既发扬每个人的个性,又不至于相互侵权,弄得天下大乱。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只服从法律。现代法治的核心部分,是要有一套法律体系,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一切人的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的权威,只服从法律。但是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法治要求法律应当符合公认的正义。比如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规则要透明、要使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规则不能追溯既往等等。这些都是公认的正义,也可以说是人类长期历史形成的、属于政治文明的最重要的准则。这些最重要的准则应该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使宪法符合这些公认的正义。这些公认的正义首先规范政府的行为和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有了这么一套建立在公认的正义基础上的法律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执法。执法问题的核心是司法独立。当然执法不只是法官的事情,还牵涉到社会的其他一些力量,比如,民间社会的非政府组织。这个"民间社会",是政府和个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是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人们按自由结社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也可以称为社区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此外,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也担负着执行规则的责任。

    中国与世贸的经济规则调整。我国加入世贸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国内经济规则与世贸规则调整与磨合的过程。现在流行的说法是,加入世贸后,我国要有一个调整国内现有经济规则的过度期,将我国不适应世贸要求的规则调整到与世贸相适应水平。国内经济规则的调整方向仿佛只有一个,那就是与世贸要求接轨。

    任何国家经济规则的背后都一定伴随着社会历史文化。社会历史文化虽然也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变化,但是这种变化相当缓慢。社会历史文化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各国历史发展不同,社会历史文化也不同。在多元的人类世界历史文化中,东西方文化的差异表现得非常明显。

    国际经济惯例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规则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国际经济惯例,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的习惯做法,或者说,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在相互间经济贸易中自愿遵循的各种约定俗成的规矩。它是在一些国家国内经济惯例和经济法的基础上产生,通过千百万次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逐渐形成的,至今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国际经济惯例的内容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各个环节。其中成文的部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各种习惯做法加以集中和系统化,并修改和补充而制订的世界性的(多由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其它世界性组织制订)、地区性的或国家集团范围的公约、协定、规则等;其中不成文的部分,则是大多数经贸当事人自愿地经常采用的习惯做法。国际经济惯例,无论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只是自愿约定遵循它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国际经济惯例是"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经过反复长期使用,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并经常遵守的习惯性做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三,"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一般讲,它在效力上是任意性和准强制性的混合,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可分为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后者被习惯地称为国际经济惯例。

    一般认为国际惯例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通用性,即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效益性,即被国际交往活动所验证是成功的;四是重复性,即被重复多次地运作;五是准强制性,虽不是法律,但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国际经济惯例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行之有效并得到广泛遵循的习惯做法,是用于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国际经济规则。国际经济惯例有不成文的,也有经系统化集中修订而成文的,对自愿约定遵循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经济惯例的种类:国际经济惯例的种类繁多,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从它存在的领域看,包括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贸易、营销、投资、租赁、信贷等。从它的具体作用看,包括保证经济活动中各个利益与行为主体独立地位的确立(即"生产者主权"、"消费者主权"、"投资者主权"的形成)、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平等关系的建立、各种类型市场的正常运作、等价交换法则的实行、正常竞争格局与形式的确立等。

    从实务角度,可按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外汇交易、证券交易、现代银行体系、国际投资与经济合作、国际会计、国际经济统计与审计、劳务进出口、国际旅游等若干方面分类。

    要熟悉国际经济法则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正在积极走出国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但是,专家指出,中国企业投资东盟面临十大难题:

    1,不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规则;2,缺乏开发东盟市场的意识和长期战略计划;3,缺乏东盟国家商务渠道,选错东盟商务合作伙伴;4,企业同类产品在东盟市场竞相压价,恶性竞争;5,不法企业将假冒违例产品出口到东盟市场;6,缺乏对东盟市场的可行性分析,盲目投资;7,不能入乡随俗,简单照搬本企业文化和在国内的市场营销经验;8,遭遇东盟有些国家不透明、不稳定的投资环境;9,遭遇东盟有些国家的贸易、投资壁垒;10,缺乏东南亚市场开发优秀人才。

    为什么需要关注国际经济规则的形成机制?这是由规则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其一,作为国际经济领域的一种公共产品,国际经济规则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一个国家的使用不会减少其他国家对该物品的消费可能性。规则运用得越频繁,从减少的交易成本来看,使用者获得的潜在收入就越大,如国际商业交易中结算货币的使用。其二,规则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性。任何一种规则,不论它由一国或数国政府所倡议,还是来自于民间团体,一旦成为国际经济规则就会约束所有国家的行为。其三,任何规则又都是非中性的,即同一项规则会对不同国家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参与国际经济的活动中,不同类型国家的初始条件、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是千差万别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

    我们来看看区域贸易规则。区域贸易协定(RTAs)比多边贸易协定拥有更严格和更广泛的规则。区域贸易协定从低级到高级有多种形式(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政治经济一体化),发展水平越高,所包含的规则也就越广泛、越严格。欧盟是目前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贸易组织,所涉及的规则也是最广泛和最严格的。这些规则大致可分为以下9个领域:

    (1)国际贸易:共同的贸易政策不仅约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而且还约束欧盟与第三国之间的贸易关系;(2)共同市场:主要是促进成员国之间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各项政策;(3)货币与财政:包括货币与汇率政策、支付体系、金融市场立法、银行监管、财政和税收政策等;(4)教育、研究与文化:重点是青少年教育、研究、技术及文化遗产保留等;(5)环境:共同的环境保护政策;(6)产业层次上的商业关系:可进一步划分为农业(渔业)、工业(能源)和运输业三大类,其中,共同农业政策最为突出;(7)非产业层次上的商业关系:包括企业法、竞争法和政府补贴法;(8)国际关系:包括对外政策、防卫和对外援助;(9)公民和社会保护:涉及家庭事务、司法、消费者保护、公民权利、健康、劳资关系等。

    即使是最低级的自由贸易区这种形式,它所包含的规则也远比多边贸易协定要高和广。因而,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通常是多边贸易协定谈判的实验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贸易协定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涉及的规则范围越来越广。此前,自由贸易区协定主要以取消商品领域的关税限制为目标。由于WTO的产生,多边贸易协定的内容已经扩展到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相应地,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尤其是由大国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它们所确定的规则通常会演变为多边贸易规则。

    在区域经济合作领域,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小国之间加强区域合作,大国与小国之间开展区域合作,而大国之间很少能够达成区域贸易协定。且不说美、日、欧之间,就是在美国与巴西(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欧盟与俄罗斯、中国与日本这样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很难达成区域贸易协定。这反映了大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争夺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导权。

    另一方面,大国之间又有相互需要、相互依存的一面。它们在组建大国俱乐部协调相互间经济政策的同时,也倾向于通过双边机制协调相互间的立场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中,经济单边主义表现为一个国家单独制定的规则能够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并最终为多数国家所接受。这种经济单边主义主要来源于一国的经济、技术的竞争优势和市场规模优势。

    伴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与加入WTO,中国已深度融入全球制度体系,与之相应的,中国进入大规模规则集中形成和完善期。

    中国进入"市场规则集中形成期",并不是说此前中国没有规则、或没有市场规则,而是指经过市场经济初期大规模体制机制转轨、特别是2001年底加入WTO以后,中国已深度融入全球制度体系,中国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运行,都在某种意义上与世界有了更紧密的联系。中国要想在全球政经格局中游刃有余,必须建立一系列既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又与世界惯例并行不悖的规则,更积极也更主动地发展自己、融入全球。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孙琬钟在2002年12月11日举行的"WTO与中国法律高层论坛"上说,中国初步建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孙琬钟说,近两年来,国务院近三十个部门已清理了法规二千三百多件,其中废止八百三十件,修订三百二十五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投资等诸多方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已结束,十九万多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已修改、废止或停止执行,实现了地方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规则及中国对外承诺相一致。

    孙琬钟介绍,中国已设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和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协定"两个国家咨询点,向世贸组织及其成员通报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中国已开始筹建中国政府世贸组织咨询网站,通过咨询网站,公众可获得简单、快捷、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中国进一步完善了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范,健全统一、规范、公开的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的要求,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国内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大力开展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完善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

    规则是金

    据商务部的资料,中国近些年约有4000多种商品遭受过反倾销的调查。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使得中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关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国外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毫不夸张地说,面对国外频繁实施的反倾销,中国必须认真应对。

    有关认识认为,中国可以利用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的关联性规避反倾销壁垒。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不断增长的势头,中国的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加强联合,多管齐下,采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等措施进行积极的应对,同时还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试图通过加大对相关国家的直接投资,到相关国家内进行投资设厂等方式绕过反倾销壁垒,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不断发展。

    为此,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研究了一些已经取得成功的个案及其分析。例如Goodman,Spar和Yoffie(199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倾销诉讼所达成的"有序市场安排"和"自动出口限制"协议促使日本和其他外国企业改变了向美国出口打字机、彩电、汽车、钢铁和半导体的方式,而直接到美国当地去生产。

    Barrell和Pain(1997)也发现,日本1981~1991年间对欧盟和美国的直接投资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日渐增多的反倾销诉讼的影响。1991年,韩国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揭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与贸易联系比较密切,如开拓市场和回避进口限制所占比重在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中国作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正面临着20世纪日本和韩国在出口贸易上的相同遭遇,所以中国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成功经验,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当地生产、当地销售,从而绕开贸易保护壁垒,改变国际贸易关系中被动的局面。事实上,在不断面临国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的压力下,中国一些企业已经采取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策略。例如中国TCL公司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直接在德国境内设厂生产各种型号的彩电整机,利用原产地规则有效地绕过贸易壁垒,其效果更为显然。

    反倾销作为WTO所规定的旨在维护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的一种法律制度,同样离不开各国国内法的配合,因而反倾销的国际与国内立法的繁盛往往是同步的。但这不代表国内法可以任意背离WTO协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综观WTO的反倾销规则,其立法的逐步细化和完备体现了WTO意图在抵制倾销和促进国际贸易之间寻找平衡点,从而管制和协调各缔约国的反倾销立法和措施。(张晓东著:《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那么2001年12月11日,WTO规则正式对中国生效后,中国应毫不犹豫地充分利用WTO反倾销规则所赋予的权利,认真审视别国(缔约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法和措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其符合WTO规则,从而保护自身利益,改变受制于他国国内法的被动局面。

    在反倾销领域利用WTO规则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GATT第六条是第一次以国际协议的形式对反倾销问题做出规定,主要确立了反倾销的原则;《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这个协议是WTO体制下最主要的反倾销规则;《争端解决规则及秩序的谅解》。(本文未完,全文见《关联经济--一种新的财富视角》)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8日电)

(责任编辑: 汤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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